酒店工作 不一定要逆來順受 以下酒店新聞就明瞭

» Posted by on 八月 28, 2012 in 酒店重點新聞 | 迴響已關閉

染「指」酒店小姐 賠錢換緩刑
作者: 陳界良╱台中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2年8月24日 上午5:30

中國時報【陳界良╱台中報導】

吳姓男子在KTV酒店飲酒,

因不滿陪酒小姐阻擋他將手伸進另一名小姐的裙子內,

揮拳毆打陪酒小姐成傷,並兩次將她強押在沙發上,

用手指強行性侵得逞。吳男事後以八十萬元和解,

台中高分院判他二年徒刑,緩刑三年,並支付公庫卅萬元。

 

民國九十九年五月晚間,

吳男與友人前往台中市一家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作樂,

吳男突然伸手進一名林姓陪酒小姐的裙子裡,

但被旁邊的陪酒小姐阻擋,吳男轉而將這名陪酒小姐壓制沙發上,

並以身體壓在她身上,以手指強制性侵得逞。

吳男被拉開後,仍相當不滿,藉故將酒潑在陪酒小姐身上,

陪酒小姐離開包廂換完衣服回來後,

吳男又再次將她壓在沙發上性侵得逞,

還用拳頭揮打她的頭部、臉頰等部位,

造成身體多處受傷,酒店服務人員趕緊將她攙扶出包廂,

並用輪椅推她離開。

吳男與兩名友人離開酒店大門口後,

因陪酒小姐的狀況惡化、昏迷,酒店人員連絡吳男回酒店,

質問為何性侵、毆打小姐,吳男的友人報警處理。

警方偵辦時,吳男辯稱,去酒店前他已有喝酒,

意識不清楚,不知道現場發生什麼事。

但不被法官採信。

台中地院依據多名證人與監視器影像,

依強制性交罪判三年八月徒刑。

台中高分院審酌,吳男事後已經與被害人和解,

並已賠償八十萬元,改判二年徒刑,

緩刑三年,並向公庫支付卅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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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小姐的工作雖然是服務客人

讓客人賓至如歸

當然過程中面對男客會有一定的風險在

可是很多超出底線的事

只要自己本身不能接受的狀況

其實都是可以加以拒絕的

不要因為怕得罪客人而被欲所欲求

當然有時會因為拒絕

而被請出包廂不得繼續賺這包廂的檯費

但總比跟客人正面起衝突的好喔

所以我要告訴所有的酒店小姐

酒店的工作還是有人權和工作權的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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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田娛樂酒店經紀

高田立生

手機:0919403807(遠傳)

MSN:
tommylijen@hotmail.com

即時通:caftommy

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留言、線上、或是來電詢問

不要因為對酒店的無知.而讓自己身陷泥沼

除非是(先有雞還是先有蛋)這樣的問題我無法解答

要不然只要是酒店的問題都一定會有解答~只怕您不問喔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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